(2016)苏059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全芬与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全芬,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吴江市宏丰喷织厂,沈云峰,钮发林,吴建珍,钮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黄全芬。被执行人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钮发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钮伟根,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郦国强,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宏丰喷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负责人沈云峰,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沈云峰。被执行人钮发林。被执行人吴建珍。被执行人钮晓强。申请执行人黄全芬与被执行人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吴江市宏丰喷织厂、沈云峰、钮发林、吴建珍、钮晓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园商初字第02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全芬借款本金人民币3968133.96元,并赔付原告黄全芬至2014年7月25日的欠息人民币146820.96元,以及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3968133.96元中的未还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黄全芬律师费人民币120000元。三、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吴江市宏丰喷织厂、钮发林、吴建珍、钮晓强对被告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云峰对被告吴江市宏丰喷织厂资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吴江市宏丰喷织厂、沈云峰、钮发林、吴建珍、钮晓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6000元,由被告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吴江市宏丰喷织厂、沈云峰、钮发林、吴建珍、钮晓强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吴江市宏丰喷织厂、沈云峰、钮发林、吴建珍、钮晓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全芬已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302749.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钮发林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镇北新村房产,被执行人吴江市宏丰喷织厂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永平村10组房产,被执行人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永平村、20,23组房产,被执行人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寺西洋村6、7组、8组房产,上述房产均设置了其他债权人抵押债权,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经多方查找不着。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人民币5302749.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2016年3月9日,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中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商初字第023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审 判 员 牛军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