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深圳龙岗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龙岗***镇**有限责任公司,罗**,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岗***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组织机构代码XX。被执行人罗**,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XX,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张**,女,汉族,19**年1*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XX,身份证号码XX。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岗***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罗**、张**名下价值人民币471015.96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桂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阡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