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105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延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