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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2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陆干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干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2民初188号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C区商业综合楼18栋3-12号。法定代表人李慧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继云,公司负责人。被告陆干希,男。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陆干希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与原告已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覃语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银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