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王军甫、张艳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王军甫,张艳丽,王军杰,洪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8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申松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华。被告王军甫。被告张艳丽。被告王军杰。被告洪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被告王军甫、张艳丽、王军杰、洪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卫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