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谢奕款与韦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奕款,韦志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1741号原告:谢奕款。委托代理人:廖国葵,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律师。被告:韦志全。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0月9日待裁事项:原告谢奕款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为66元,财产保全费153元,共计219元,由原告谢奕款负担。审 判 长 陈景庞人民陪审员 梁桂清人民陪审员 赵刘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秀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