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熊小峰与河南三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小峰,河南三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591号原告熊小峰,农民。被告河南三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桂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亭,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炜衡,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小峰与被告河南三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一种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范运霞代理审判员 赵 恒人民陪审员 张振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宪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