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闵永香、柴钦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永香,柴钦珍,蔡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149号申请执行人闵永香,女,1965年6月3日生,住九江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柴钦珍,男,1963年9月26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蔡报平,男,1971年10月6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县。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闵永香;柴钦珍申请蔡报平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蔡报平应支付申请人闵永香;柴钦珍案款4615.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蔡报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1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忠贵二〇一六年三��十七日书记员 琚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