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阳与张伟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阳,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刘阳。被执行人:张伟。申请执行人刘阳与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007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阳与被执行人张伟经协商,被执行人张伟每月给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至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时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007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