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复1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周继岱其他案由2016执复2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6)粤01执复18-27号申请复议人:周XX,男申请复议人周XX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穗天法执字第5538-5547号罚款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认为相关罚款决定是在其应承担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作出的,程序违法,且其并没有实施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请求撤销罚款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执行期间,周XX承认其于2015年9月22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5538-5547号《执行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明确列明了周XX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利息周XX亦承认其于2015年11月19日才向法院支付。故在此期间周XX存在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的事实,其认为其没有拒不履行与事实不符,其复议理由和请求均不能成立。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决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周XX的复议请求,维持原罚款决定。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