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726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朱启伟与延津县通达车业门市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启伟,延津县通达车业门市部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7**民初292号原告朱启伟,男,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被告延津县通达车业门市部。住所地:延津县卫生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启伟诉被告延津县通达车业门市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启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启伟负担。审判员 陈香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