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初字第6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任术春,王雷,王春富,高文刚,刘成有(友),哈尔滨市运通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术春,高文刚,王雷,王春富,刘成有,哈尔滨市运通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637-1号原告:任术春(乘车人李美会母亲),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双城区韩甸镇荣生村十二委。委托代理人:曹占卫,男,黑龙江(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文刚(系黑LC69**号车主),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新安镇先锋村换朝社107号。委托代理人:高文强,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新安镇先锋村换朝社107号。被告:王雷,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详地2299号九0四水勘院一组)委托代理人:赵金玉,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黑龙江省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富(系黑AE60**号驾驶人),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城区万隆乡利民村三委。委托代理人:任希庆,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诚清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成有,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城区万隆乡利民村。被告:哈尔滨市运通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利民开发区朱家光大楼5号。(公告送达,未到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21号平安大厦8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术春与被告被告:高文刚(系黑LC69**号车主)、王雷、王春富(系黑AE60**号驾驶人)、刘成有、哈尔滨市运通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术春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文刚所有的松花江牌黑LC69**号小型普通客车及被告哈尔滨市运通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黑AE60**号解放牌重型箱式货车继续查封。关义江用其自有的坐落在双城市韩甸镇荣生村房屋(放证号为原房号0504034、砖木结构、95.5平方米)及赵士洪用其自由的坐落在双城市双城镇承旭村公安局平安小区三号楼1单元302室(房证号为双城房权证双城镇字第13-A00185**、面积52.30平方米)为原告任术春提供担保。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术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高文刚所有的松花江牌黑LC69**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籍继续查封。二、对被告哈尔滨市运通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黑AE60**号解放牌重型箱式货车的车籍继续查封。三、被告高文刚、哈尔滨市运通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各自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告高文刚、哈尔滨市运通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各自适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在查封期间,被告高文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被告高文刚、哈尔滨市运通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将该营运手续变更权利人姓名和对该营运手续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 杰审判员 张云勇审判员 张永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素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