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金星与刘遂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星,刘遂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281-2号原告金星,男,1986年。委托代理人周小伟,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遂才(曾用名刘军才),男。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豫1329民初281-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刘遂才所有的位于新野县城区人民路中段东侧房权证号为新号房产。现因原告申请法院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遂才所有的位于新野县城区人民路中段东侧房权证号为新号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袁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