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05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黄信民与潘光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信民,潘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5执10号申请执行人黄信民,男,汉族。被执行人潘光富,男,壮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信民与被执行人潘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案件在审理阶段,本院以(2014)江民一初字第420-1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查封潘光富名下位于南宁市圭贝路5号南国·花园康城13号楼A单元13A22号房产壹套(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查封期限为二年,于2016年3月25日到期。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潘光富名下位于南宁市圭贝路5号南国·花园康城13号楼A单元13A22号房产壹套(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该房产进行抵押、转让、赠与以及过户等各项登记业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