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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铭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大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铭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大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957号原告平顶山市铭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周世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大海,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铭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孚公司)与被告王大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铭孚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铭孚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铭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平顶山市铭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