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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毛祥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毛祥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986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古墩路387号金桂大厦1609室。法定代表人杨掌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大明,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祥调。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毛祥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