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0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勇与赵德辉、吴友梅、河源市宏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赵德辉,吴友梅,河源市宏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02民初41号原告:李勇,男。被告:赵德辉,男。被告:吴友梅,女。被告:河源市宏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辉。上列原告李勇诉被告赵德辉、吴友梅、河源市宏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德辉、吴友梅、宏远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2日,被告赵德辉、宏远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赵德辉250万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22日至2013年8月22日,被告宏远公司提供位于以下四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①河源市源城河源大道南上角九重门西501、502、503号房产;②河源市源城河源大道南宝源桥东路口景江花苑E2-501号房产。签订合同后,双方到河源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将借款250万元支付了给被告赵德辉。之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经查,被告赵德辉与被告吴友梅为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因此,请求法院判决:1、判决被告赵德辉偿还欠原告借款250万元及利息;2、原告对抵押物拍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吴友梅、宏远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原告对其起诉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被告身份证、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企业信息;3、借款抵押合同、他项权证。被告赵德辉、吴友梅、宏远公司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查明:2013年5月22日,被告赵德辉、宏远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赵德辉250万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22日至2013年8月22日,被告宏远公司提供位于以下四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①河源市源城河源大道南上角九重门西501号(证号:粤房地证河字第C2073421号);②河源市源城河源大道南上角九重门西502号(证号:粤房地证河字第C2073426号);③河源市源城河源大道南上角九重门西503号(证号:粤房地证字河第C2073428号);④河源市源城河源大道南宝源桥东路口景江花苑E2-501号(证号:粤房地证河字第C6479559号)。签订合同后,双方到河源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将借款250万元支付了给被告赵德辉。之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经查,被告赵德辉与被告吴友梅为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之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经追索无果后,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德辉、宏远公司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合法有效。被告赵德辉、宏远公司在借款期满后没有偿还借款,原告请求被告赵德辉、宏远公司偿还借款和承担担保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宏远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屋,并到河源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的抵押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请求对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德辉与被告吴友梅为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原告请求被告吴友梅对被告赵德辉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德辉、吴友梅、宏远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起诉事实的抗辩。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德辉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李勇借款2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友梅对被告赵德辉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河源市宏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抵押房屋价值范围内对被告赵德辉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李勇对被告河源市宏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39600元,由被告赵德辉、吴友梅、河源市宏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伟东审 判 员 陈荣辉人民陪审员 赖镇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楚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