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2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212号原告罗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好,原告罗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旭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