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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2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212号原告罗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好,原告罗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旭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