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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10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梨平与赖国生、陈素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梨平,赖国生,陈素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0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梨平,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赖国生,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现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陈素智,女,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现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梨平与被执行人赖国生、陈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赖国生、陈素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5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存款,被执行人赖国生的车辆已查封但找不到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赖国生、陈素智的房产另案已查封并移送拍卖,因移送拍卖需较长时间,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赖国生、陈素智尚欠申请执行人吴梨平执行款500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字第10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孙建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