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吕兆国与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兆国,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吕兆国,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郑焕一,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4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40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风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