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二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小吴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小吴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二初字第299号原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敬堂,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辉,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小吴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李四清,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小吴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小吴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小吴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61元,减半收取为4680.5元,由原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韩凤明人民陪审员 郭佳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姬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