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6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尤满武与延庆县香营乡后所屯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满武,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后所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431号原告尤满武,男,1947年9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后所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后所屯。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满武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后所屯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尤满武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满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尤满武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雪伟代理审判员 马家欣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海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