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5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丁振华、许爱珍等与郭日光、刘小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振华,许爱珍,郭日光,刘小凤,郭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591-2号申请执行人丁振华。申请执行人许爱珍。被执行人郭日光。被执行人刘小凤。被执行人郭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小凤在中国农业银行鹿寨县支行营业室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小凤在中国农业银行鹿寨县支行营业室帐户62×××73的存款100000元,至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 春 辉审判员 莫 春 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毅书记员罗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