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丁建东与平罗劲华陶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建东,平罗劲华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530号申请执行人丁建东,男,汉族,宁夏平罗县人,农民工,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平罗劲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法定代表人黄海坪,平罗劲华陶瓷有限公司董经理。申请执行人丁建东与被执行人平罗劲华陶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平罗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依据(2015)平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平罗劲华陶瓷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丁建东执行款621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6211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 龙代理审判员 王学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