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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高振武与苏州金米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武,苏州金米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48号原告高振武。委托代理人吴世涛。被告苏州金米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竹园路209号。法定代表人徐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振武与被告苏州金米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振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振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凌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濮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