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马金标申请强制执行黄礼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标,黄礼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马金标,男,1996年5月1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黄礼富,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攀枝花市西区。马金标与黄礼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权利人马金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攀西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马金标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自动履行了全部欠款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攀西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亮执 行 员 欧阳烨执 行 员 王丁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