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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2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魏海与陈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陈晓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2民初42号原告魏海,男,汉族,1996年11月出生。被告陈晓琴,女,汉族,1966年4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海与被告陈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海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葛洪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