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与诏安金泰盛纺纤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诏安金泰盛纺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马头经济开发区为民路与新兴大街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杜荣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诏安金泰盛纺纤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诏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叶峰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曼曼,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诏安金泰盛纺纤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被告诏安金泰盛纺纤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5万元。但被执行人诏安金泰盛纺纤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诏安金泰盛纺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长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