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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柳城市民乐农资有限公司大埔经营部与杨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城市民乐农资有限公司大埔经营部,杨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302号原告柳城市民乐农资有限公司大埔经营部,住所地:柳城县河东大道商贸城1栋28号。负责人黄卫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韦雅扬,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立平,男,汉族,农民,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城市民乐农资有限公司大埔经营部诉被告杨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城市民乐农资有限公司大埔经营部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城市民乐农资有限公司大埔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柳城市民乐农资有限公司大埔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秋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小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