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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726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7**民初527号原告冯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陈香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