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726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7**民初527号原告冯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陈香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