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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骆春梅与黄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骆春梅,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黄成,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四民一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4188.36元、诉讼费4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成按判决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骆春梅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四民一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博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