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肖勇、王燕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肖勇,王燕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91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责人蔡东球,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要东,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福林,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勇。被告王燕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肖勇、王燕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6年3月17日以两被告已付清贷款本息及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3元,减半收取3306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优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