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新余市天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荆州市圆满砂石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天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荆州市圆满砂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4执23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天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法定代表人应晓波,董事长。被执行人荆州市圆满砂石场。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武勇,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荆州市圆满砂石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荆州市圆满砂石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圆满砂石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0861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李传祧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