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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普光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普光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责人赵霆,行长。被执行人普光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parkkiduk(朴起德),总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普光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普光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依《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总协议》(编号:普光电子(2015年)总协议01)约定,结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4600000美元及利息31972.26美元(自2015年8月21日起算至借款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600000美元以及罚息、未付利息的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向原告一次性付清(汇入原告指定账户)。二、若被告普光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0110200016-2015年吴江(质)字0198号),在被告与原告共同指定的账户(账号11×××50)中由“香港三星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汇入的应收账款金额为3362887.68美元与“韩国(株)硫明有限公司”汇入的应收账款金额为2406372.35美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质押登记)。三、本案以调解一次性了结,今后当事人双方再无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9570元,由被告普光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承担,于2015年9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普光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9693097.64元,执行费用97093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普光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已倒闭,被执行人普光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全部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机器设备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所涉案情复杂,所涉房产需等待另案处理。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司法查控材料、协助查询通知书、等材料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从而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陆金东审 判 员  赵向煜代理审判员  陆 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