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志君,赵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38号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空港经济区高尔夫球场以北汇津广场1-4号楼底商S-19,组织机构代码68473920-0。法定代表人尹宏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空港经济区汽车园南路1号631,组织机构代码78638987-0。法定代表人孙志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镇东一环路2号C区508号,组织机构代码59874469-5。法定代表人孙志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奥运路11号2-1-101滨海快捷假日酒店609室,组织机构代码71822884-8。法定代表人孙志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志君,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被告赵素香,女,汉族,1966年2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志君、赵素香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诸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4361391.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并由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天津空港经济区东五道18号的房地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志君、赵素香银行存款人民币54361391.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金清代理审判员 王福元代理审判员 杨学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靳一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