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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郑齐全与铜川交通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齐全,铜川交通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223号原告郑齐全(曾用名郑军涛),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彦军,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玉莹,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铜川交通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郑齐全与被告铜川交通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张梅担任审判长,与代审判员杨敏、人民陪审员张仁全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陕0204民初223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梅代审 判员  杨 敏人民陪审员  张仁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婉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