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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5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欣美粉末涂料厂与余姚市超优五金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512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欣美粉末涂料厂与被执行人余姚市超优五金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姚市超优五金塑料厂拒不履行(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货款133375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5元、执行费19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余姚市超优五金塑料厂(个体工商户,组织机构代码:L3375974-5)、李文斌(该厂业主,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