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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5执17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郏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坡储蓄所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赵克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松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