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4民初3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昌形与林清国、吴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形,林清国,吴金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3675号原告吴昌形。委托代理人马周潇,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阳,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林清国。被告吴金妹。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昌形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昌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478元,减半收取28,239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