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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8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奇福、罗礼辉、郭荣均、申请万安东兴塑胶有限公司、万安东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查封房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奇福,郭荣均,罗礼辉,万安东兴塑胶有限公司,万安东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8执25号申请执行人李奇福,男。申请执行人郭荣均(又名“郭尚军”),男。申请执行人罗礼辉,男。以上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谢水云,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万安东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安县工业园一期。法定代表人肖诗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万安东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安县工业园一期。法定代表人刘小凤,执行董事。申请人李奇福、罗礼辉、郭荣均与被执行人万安东兴塑胶有限公司、万安东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安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万安东兴塑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安东兴塑胶有限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万安东兴塑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奇福、郭荣均、罗礼辉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万安东兴塑胶有限公司的房屋(座落在万安县工业园一期,房屋产权证号为B****号、B****号、B****号)和万安东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房屋(座落在万安县工业园一期,房屋产权证号为********号),并移送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万安东兴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万安县工业园一期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B****号、B****号、B****号。二、查封被执行人万安东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万安县工业园一期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号。三、被执行人万安东兴塑胶有限公司、万安东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万安东兴塑胶有限公司、万安东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产生的收益(如出租厂房的租金)应上交万安县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万安东兴塑胶有限公司、万安东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五、限被执行人万安东兴塑胶有限公司、万安东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17日前自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移送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林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邵 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