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10号原告陈某。被告吴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某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12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70000元,用作项目建设,约定每年偿还925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7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明确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