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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10号原告陈某。被告吴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某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12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70000元,用作项目建设,约定每年偿还925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7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明确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