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国志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刑初3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国志,吉林省四平市人,系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更夫,户籍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1987年8月27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1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国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王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国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国志于2015年6月,窜至铁东区十一马路市场,在被害人张晓辉裤兜内盗走黑色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被告人杨国志于2015年7月,窜至铁东区十一马路菜市场,将被害人隋丽娇背着的双肩包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被告人杨国志于2015年10月1日,窜至铁东区八马路市场,将被害人郑某某的女式自行车车筐内的手包盗走,包内有三星手机一部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被告人杨国志于2015年12月6日,窜至铁东区中央路十一马路路口东侧一个卖糖葫芦的售货亭旁边,将正在买糖葫芦的被害人李洪顺兜里的黑色直板三星手机一部盗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杨国志的供述;失主张晓辉、隋丽娇、郑梅、李洪顺的陈述;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照片、搜查笔录、判决书、发还清单、光盘、情况说明、证明等。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国志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杨国志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国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但辩称第二起其盗窃现金300多元,而非500元,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杨国志窜至四平市铁东区十一马路市场,在被害人张晓辉裤兜内盗走黑色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2015年7月,被告人杨国志窜至四平市铁东区十一马路菜市场,将被害人隋丽娇背着的双肩包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杨国志窜至四平市铁东区八马路市场,将被害人郑某某的女式自行车车筐内的手包盗走,包内有三星手机一部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2015年12月6日,被告人杨国志窜至四平市铁东区中央路十一马路路口东侧一个卖糖葫芦的售货亭旁边,将正在买糖葫芦的被害人李洪顺兜里的黑色直板三星手机一部盗走。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杨国志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出生日期、户籍登记地等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受理李洪顺手机被盗案并立案侦查。3、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证明:2015年12月6日16时15分左右,李洪顺在四平市铁东区中央路十一马路路口买糖葫芦时,放在右侧上衣兜的黑色直板三星7508Q手机被盗,价值三百余元。2015年12月16日19时许,四马路派出所在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将嫌疑人杨国志抓获。经讯问,该人如实供述了盗窃的事实,同时如实供述了分别于今年6月份在铁东北一纬十一马路市场绺窃一名男子钱包,内有现金一百元钱以及相关证件;于今年7月份在铁东学苑市场绺窃一名女子钱包,内有现金五百元以及相关证件;于今年10月份在铁东八马路市场绺窃一名女子钱包一个,内有三星手机一部以及证件。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证明:2015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杨国志住所进行搜查,搜到郑梅、隋丽娇、张晓辉身份证、两张中国银行卡、两张建设银行卡、两张社保卡、一张吉林电力缴费卡、一张用水缴费卡,并将上述物品依法扣押及返还各失主。5、购机凭证。证明:失主李洪顺提供的其购买涉案被盗的三星手机的凭证。6、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四价函字(2015)024号函。证明:杨国志盗窃案中涉及的三星牌手机,因无实物,无法鉴定其真伪及成色,无法出具价格鉴定结论。7、情况说明。证明:(1)本案中杨国志盗窃手机录像调取于四平市公安局视频支队的公安视频监控系统。(2)经办案民警工作,没有找到郑梅、李洪顺被盗的白色三星手机。8、光盘三张、视频截图照片。证明:被告人杨国志盗窃李洪顺手机现场及过程视频资料;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国志讯问过程及对其住所依法搜查过程。9、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1987)刑公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复印件。证明:杨国志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1987年8月27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0、失主张晓辉陈述:2015年6月,他在北一二纬之间十一马路市场买菜时被盗黑色钱包一个,内有身份证、其与妻子万雪晶的两张社保卡、建行和人民银行两张工资卡,以及现金一百元。当时钱包放在右侧短裤兜内,他买完菜回家路过小卖店想买盒烟,一摸兜内钱包不见了,没有报警。11、失主隋丽娇的陈述:2015年7月,她在北二纬与北一纬之间十一马路路边菜市场被盗蓝色长款皮质钱包一个,包内有500多元钱、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水费和电费卡,还有她的身份证。当时她把钱包放在双肩背包里,买菜取出点零钱后就把钱包放回双肩背包里并背在后面,她要打电话到包里取电话时发现双肩背包拉锁被拉开了,钱包被盗了。她当时以为找不回来了就没报案。12、失主郑梅的陈述:2015年10月1日晚上6点左右,她在铁东区南二三纬八马路市场买菜时被盗白色三星牌手机一部、中行银行卡、身份证。当天下班后,她骑黑色自行车到八马路市场买菜,把粉色手包放在自行车前筐里,包里有手机、银行卡、身份证、买完菜发现车筐里手机没有了。13、失主李洪顺陈述:2015年12月6日16时15分左右,在中央路十一马路中国人民银行拐角处,他的黑色直板三星7508Q手机被盗。他买糖葫芦时手机来个信息,他看完信息就把手机放回右侧上衣兜,给完糖葫芦钱他往家没走几步就发现手机没有了,他回到卖糖葫芦的地方,卖糖葫芦的人用自己的手机给他手机打电话,手机关机了,之后他就报警了。14、被告人杨国志供述:2015年12月的一天,在铁东区中央路十一马路路口东侧卖糖葫芦售货亭的地方,他偷了一个买糖葫芦的男的一个手机,当时那男的棉上衣右侧下衣兜里手机都快漏出来了,他过去从后面伸手去拿那个手机,第一下没拿出来,第二下把手机拿出来直接揣衣兜里了,走的途中将偷来的手机关机了。他偷的是黑色直板三星手机,能有六七成新。他偷手机时没用工具,直接用手偷的。今年六月的一天,他走到十一马路北一纬和北二纬之间,看见一个买菜的男的拿一个黑色男士钱包,买完菜之后把钱包放在裤兜里面,他随着那男的走几步,趁对方不注意时将钱包偷出来,钱包里有现金一百元,还有张晓辉身份证和社保卡,还有万雪晶的社保卡、一张中国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钱他买烟了,东西扔在家,昨天晚上被警察搜出来了。今年六七月份的一天下午4点多,他走到十一马路路口北一纬和北二纬之间的小市场,看见一个买菜的女的拿一个女式钱包,买完菜之后把钱包放在肩上背着的包里,他随着她走几步,趁她不注意时将钱包偷出来,钱包里有现金三四百元,还有隋丽娇身份证、一张中国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一张吉林电力缴费卡、一张用水缴费卡。那三四百元钱他买烟酒吃喝了,东西让扔在家了,昨天晚上被警察搜出来了。今年九、十月的一天下午4点多,他到市医院上班路过铁东区南二三纬八马路老电影院附近的市场,看见一个女的买菜,她旁边停着黑色女式自行车,她买完菜之后把钱包放自行车前车筐里。他趁她不注意把钱包偷出来,钱包里有一个白色三星电话,他把电话关机了,还有郑梅身份证。他偷完东西就走了。白色三星电话他记不住扔哪去了,身份证扔家里了,昨天晚上被警察搜出来了。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杨国志供认其盗窃犯罪事实,与失主张晓辉、隋丽娇、郑梅、李洪顺陈述相吻合,且有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购机凭证、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四价函字(2015)024号函、情况说明、光盘、视频截图照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复印件等证据相互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杨国志盗窃犯罪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志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国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国志退赔张晓辉人民币100元、退赔隋丽娇人民币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宋红霞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刘忠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