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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贺昌荣与邢广民、沛县广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昌荣,邢广民,沛县广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2734号原告:贺昌荣。委托代理人:吴月红。被告:邢广民。被告:沛县广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广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代表人:朱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昌荣与被告邢广民、沛县广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邢广民、沛县广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昌荣撤回对被告邢广民、沛县广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昌荣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筱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