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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车树元诉李德国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树元,李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保240号申请人车树元。被申请人李德国。申请人车树元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李德国驾驶的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鲁P×××××号三轮汽车,张某自愿以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车树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李德国驾驶的鲁P×××××号三轮汽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二、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车树元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车树元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莲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