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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刑更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罪犯吴小孟故意杀人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6刑更566号罪犯吴小孟,男,现在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海南一中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小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吴小孟等七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30635.87元(判决前已赔偿人民币8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琼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吴小孟于2013年8月7日入监服刑。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7日止。服刑期间,首报减刑。执行机关海南省三江监狱于2016年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三江监狱以罪犯吴小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小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吴小孟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共考核25个月,共获得9个表扬(其中综合表扬7个,单项表扬2个)。另查明,罪犯吴小孟个人应交纳赔偿金人民币24342.8元,服刑期间主动缴纳赔偿金人民币25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小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小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5月7日止)。减刑考验期为九个月,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焕利审判员  周业夏审判员  未 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吕志飞书记员  韩一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提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审核:陈焕利撰稿:陈焕利校对:韩一陆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17日印制(共印5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