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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寿光市立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张方宝、宋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立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张方宝,宋述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420号原告寿光市立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汝义,经理。被告张方宝。被告宋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立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方宝、宋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寿光市立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张方宝、宋述芳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寿光市立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V×××××)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二、查封原告寿光市立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V×××××)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