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金平、杜海军、杜艺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金平,杜海军,杜艺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夏隆德县。法定代表人:冯富贵,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宏,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杜金平,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杜海军,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杜艺丑,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杜金平、杜海军、杜艺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隆民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金平、杜海军、杜艺丑偿还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65789元、本案受理费1445元、公告费300元。应交纳执行费886.83元,以上合计68420.83元。但被执行人杜金平、杜海军、杜艺丑未按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金平、杜海军、杜艺丑名下银行存款68420.8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振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冠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