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徐文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徐文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55号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洪亮。委托代理人余缨、唐纯海,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被告徐文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发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No1549094),告知其应当在2016年1月29日前预交诉讼费152171元。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缴费,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XX宇审 判 员 唐亚飞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