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3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尉犁县惠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付仁、官树锋、李世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犁县惠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付仁,管树锋,李世宏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3民初202号原告尉犁县惠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法定代表人崔德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红萍,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付仁,男,汉族,1976年4月19日出生。被告管树锋,男,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被告李世宏,男,汉族,1976年12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尉犁县惠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付仁、官树锋、李世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尉犁县惠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付仁、管树锋、李世宏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尉犁县惠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付仁、管树锋、李世宏起诉的申请。审判员 侯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胥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