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11305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骆红勋与佘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红勋,佘红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11305号附1号原告骆红勋,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佘红生,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红勋与被告佘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红勋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佘红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红勋自愿撤回对被告佘红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红勋撤回对被告佘红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骆红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梅娜 来源:百度搜索“”